2009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
|
整理自:2exam.com 2009-4-30 12:04:01 |
报名资格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应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色盲,双侧裸眼视力4.6以上,男性身高1.7米以上,女性1.6米以上;报考人民警察法医、医生职位的男性身高可放宽为1.65米以上,矫正视力5.0以上。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至1973年9月1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乡镇录用优秀村干部职位的考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4年9月1日至1968年9月1日期间出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29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至1979年9月1日期间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须符合该职位设置的年龄条件。 6.考生与招考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须报考其他招考单位。 7.报考乡镇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报考县(市、区)及街道办事处以上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2009年应届毕业生和已经获得成人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人员)。 8.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09年8月31日前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不含市州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且工作时间累计两年以上;“2009年应届毕业生”是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考、成人考试于2009年毕业且在今年8月31日前能够取得毕业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
 |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
|
 |
|
①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联系. |
|
|
|